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已修改应当向公共图书馆呈缴出版物的出版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呈缴出版物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呈缴;逾期不缴的,处以应呈缴出版物价格的10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