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