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公共图书馆读者必须遵守公共图书馆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公共设施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读者,公共图书馆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有权要求读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一)损坏公共图书馆设备的;

(二)遗失所借文献资料的;

(三)撕毁、污损所借文献资料的;

(四)有其他违反公共图书馆规章制度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