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污染水质的工业生产项目;(二)倾倒、堆放、填埋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四)其他影响地表水渗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