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在泉水补给区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加快植树造林,封山育林、育草,合理拦洪蓄水,保持地形地貌。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