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直接补给区的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流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

(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