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直接补给区的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流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