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五条有效志愿者的权利:(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三)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同等条件下,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保障和人身、财产受到保护的支持;(七)可以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八)可以退出志愿者组织。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