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六条有效志愿者的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三)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