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三)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同等条件下,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保障和人身、财产受到保护的支持;
(七)可以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八)可以退出志愿者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