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和旗县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是同级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督促、协调、指导、检查各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旗县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落实爱国卫生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按照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安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