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和旗县区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工作通报、社会监督等制度,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