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