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旗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