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州、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严管期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和责任督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不得阻挠、妨碍检查。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