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高火险期中,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烤火、生火做饭、烘烤食品;

(二)烧香、烧纸、烧烛、烧蜂窝、烧山驱兽、点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三)烧荒、烧草场、烧田埂土坎、烧草皮灰、烧秸秆、烧窑制坯、烧炭;

(四)其他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