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第八条有效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安排专职或者兼职护林人员。在所辖林区内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标志,配备防火、扑火设施。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