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有效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常年预防与重点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全年为森林防火常管期,其中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严管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森林分布情况,划定森林防火区;根据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