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有效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建森林护卫队或者森林保安队,开展护林防火灭火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