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指导、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和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三)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制定森林防火村规民约;
(四)组织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报送森林火灾实情;
(五)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六)组织人员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发生火灾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七)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八)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
(九)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十)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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