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高火险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村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必须组织开展野外防火巡护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