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高火险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

村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必须组织开展野外防火巡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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