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