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l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4个月内妥善处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