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四十五日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具体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实施。“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协助、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并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应当提出视察报告或者调查研究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常委会会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