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办事机构应当将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对汇总整理的问题和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明确意见采纳情况。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