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暂缓办理房屋登记,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一)房屋因权属纠纷尚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的;(二)公告期间有异议的;(三)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处分房屋的;(四)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的。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按照本条例规定恢复办理登记。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