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暂缓办理房屋登记,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房屋因权属纠纷尚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的;

(二)公告期间有异议的;

(三)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处分房屋的;

(四)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的。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按照本条例规定恢复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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