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进行实地查看时,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