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历史城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要求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高度、体量、立面、色彩等方面与重点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二)不得破坏历史环境和人文景观特征;(三)不得危及重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