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应当保持文物古迹所在地的自然地貌、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改造、建设,以开辟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绿地、广场为主。根据保护规划需要建设文化旅游设施和管理用房的,其建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应当与文物古迹相协调。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