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