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绿化建设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