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绿化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的投入。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市或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责任区域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