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已建成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建设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变更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