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林地,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林地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林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负责在规定期限内恢复。逾期未恢复的,视为擅自占用。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