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绿地、林地养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林地,由其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负责;

(二)单位管界内自建公园、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权属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公路、公路用地的绿地、林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五)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竣工验收合格前,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集体所有的绿地、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由承包者负责;

(七)其他绿地、林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责任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第三方养护和管理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养护和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