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