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质山绿化与经营,划定生态公益林区域,保护绿化成果。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山场适宜区域发展特色经果林产业。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