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质山绿化与经营,划定生态公益林区域,保护绿化成果。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山场适宜区域发展特色经果林产业。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