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城区居住用地范围三百米至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四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五百米至一千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旧城区改造中,应当优先规划建设公园绿地。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