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镇规划区新建项目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红线外单侧绿带宽度不低于二十米,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市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旧城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五个百分点。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