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建设,合理配置树种,乔灌立体搭配,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