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山森林公园、南湖公园等重要生态区域划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