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水务等有关部门对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进行规划,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区域的保护和建设,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