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司法鉴定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六)执行司法鉴定收费规定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