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一)超出登记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因不负责任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八)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期限。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投诉事项,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