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司法鉴定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六)执行司法鉴定收费规定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