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能力建设、教育培训、诚信评估和执业考核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第三方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