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一)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二)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三)签名、印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补正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鉴定意见原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