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二)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三)签名、印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补正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鉴定意见原意。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