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多人参加的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