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予以公告。对限期整改、责令停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名册中予以标注;对被依法注销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从名册中删除。未列入名册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